作者:张明远 沈诚敏 陆顺祥 朱意桦 郭一君 卢昶宪 李丽艳
控制权收购交易将直接导致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公司治理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后续整体经营规划可能也会随之调整,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权益都会受到控制权变动的影响,从上市公司利益出发,控制权收购交易会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关注,一定情形下监管机构还可能会对交易背景、交易方案及流程、交易后续安排等相关事宜进行问询,如交易方案中涉及定向增发等收购方式,相关控制权收购交易还需在监管审核注册同意后方可继续推进。
作者:张明远 沈诚敏 陆顺祥 朱意桦 郭一君 卢昶宪 李丽艳
控制权收购交易将直接导致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公司治理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后续整体经营规划可能也会随之调整,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权益都会受到控制权变动的影响,从上市公司利益出发,控制权收购交易会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关注,一定情形下监管机构还可能会对交易背景、交易方案及流程、交易后续安排等相关事宜进行问询,如交易方案中涉及定向增发等收购方式,相关控制权收购交易还需在监管审核注册同意后方可继续推进。
作者:刘成 李雨濛 王梦真
202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继《程序规定篇》后,在本篇文章中,我们主要就《司法解释》中涉及垄断协议的规则进行总结和分析。
对于垄断协议部分,在吸收以往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司法解释》对垄断协议纠纷中相关市场界定的原则与举证责任进行优化,引入“单一经济体”理论以完善“竞争关系”的认定,明确协同行为的判定标准,并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轴辐协议的若干认定规则予以阐释。此外,为应对数字经济下新型垄断行为给反垄断司法带来的新挑战,《司法解释》还专门针对算法、平台最惠待遇等特定行为的认定规则进行了说明。
作者:云治 林凯 张潇
2024年6月13日,上海市司法局印发了《上海市涉外商事海事临时仲裁推进办法(试行)》(简称“《推进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推进办法》是上海市针对临时仲裁制度的积极探索,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海事仲裁领域中,弥补了我国仲裁制度中“临时仲裁”长期缺位的情况,以进一步促进与国际通行仲裁制度的接轨。
该《推进办法》再度将临时仲裁制度拉回我国的视野中,为以仲裁方式解决当事人间的商事海事争议提供了新的可能性和方式。本文将借此契机,介绍临时仲裁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发展,以及该《推进办法》施行后的影响,供读者参考。
作者:姜翼凤 黄任重 刘宁
2024年7月1日起生效的新《公司法》进一步区分形式减资和实质减资。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允许按股东持股比例减少出资额(即缩股的操作形式)并以其为减资的原则;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则规定公司形式减资时,豁免其债权人异议程序,进而兼顾商事效率与债权人保护。
作者:胡耀华
企业出海搭建海外架构设国际平台公司时,中国香港和新家坡作为英国普通法继承者,法律及司法体系完善,且中西合璧,成为中国背景企业家的热门选择。尤其是近年,由于中美关系的变迁,新加坡的热度大大提高。本文总结对比了香港和新加坡两地的公司治理、税务、财务规则,两地各有比较优势,供大家参考决策。
作者:赵新华 单文钰 米华林
随着2024年5月21日欧盟理事会正式批准欧盟《人工智能法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AI法案》”),这部历时三年的法案,走完欧盟立法进程,并正式生效。该法案被普遍认为是全球首部对人工智能领域进行全面监管的法律,对于欧盟乃至世界都具有里程碑意义。
《AI法案》对进入欧盟市场的人工智能(“AI”)系统制定了统一的监管规则,旨在确保在欧盟范围内使用的AI系统的安全性、透明性、可追溯性、可解释性和非歧视性,减少AI系统对人权和社会秩序的冲击,同时鼓励AI领域投资和创新,为AI领域技术发展留有空间。《AI法案》采取了“基于风险”的分级监管方法,对社会带来危害的风险越高,监管要求就越严格。
作者:刘军
近年,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反向混淆的商标侵权案件频繁涌现,但各地法院对于判断是否存在反向混淆可能性的考量因素并不尽一致,导致相应的裁判结果也大相径庭。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涉反向混淆的商标案件讨论亦十分热烈。
作者:李政浩 袁啸昆
宣称产品“100%使用清洁电力生产”,宣传包装“30%采用再生塑料”,承诺企业“10年内达到碳中和”——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进程中,越来越多的企业以类似的环境或可持续声明吸引消费者和公众的注意,但与此同时,企业的“漂绿”(greenwashing)行为也愈加受到各方关注。所谓“漂绿”,即企业对于自身或其产品与服务的环境影响提出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声明,对消费者和广大公众产生误导,通过虚构环保竞争优势获取更多商业利益。欧盟委员会(“欧委会”)2020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在接受审查的150项环境声明(environmental claim)中,53.3%的环境声明包含模糊、误导或是没有根据的信息,而40%的环境声明则未经证实。
作者:吴青 张帆
碳足迹通常是指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的人类生产和消费活动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碳足迹作为碳排放核算的一种方式,根据评估对象不同可分为国家碳足迹、企业碳足迹、产品碳足迹、个人碳足迹等层面。其中,企业碳足迹是指企业生产活动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二氧化碳或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统称“碳排放总量”)。产品碳足迹是指产品在其生命周期过程中,包括从原材料的开采、加工制造、运输、生产、出厂销售、使用到最终废弃、回收等流程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碳排放量总和,是衡量企业生产和产品绿色低碳水平的重要指标。
作者:宁宣凤 吴涵 柴志峰 黄建雯 董刚 唐丽子 马峰 赵显龙 宋海燕 马天宁 薛瀚 姜梦笔 孙及 王宁远 章慈 胡凌波 刘迎 宋思宇 李馨 余悦 李锴 胡荣杰 张若寒
2024年7月4日,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与金杜律师事务所联合发布了《数据资产治理蓝皮书》。金杜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部反垄断与数据安全、税务、国际投融资与工程、公司业务、金融证券、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等各业务领域的20余位合伙人等参与了该蓝皮书的编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