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限制最低转售价格、限制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发改委、企业、市场、消费者

作者:刘成、干潇露、俞珍珍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1]“《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对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反垄断法》第14条所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行为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是属于本身违法的情形,还是在认定其违法性时应适用合理原则[2]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从《反垄断法》条文来看,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应当归于第14条所规定的的纵向垄断协议。所谓垄断协议,在反垄断法第13条给出的定义为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这一定义显然也适用于第14条。问题在于,在认定违法性时,是否可以认为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本身就是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而无须再进一步分析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即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还是应当适用合理原则,即在认定是否构成垄断协议时首先需要综合考察该行为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而不是直接认定违法。
Continue Reading 前路似未明朗—— 《反垄断法》下的限制转售价格行为及对企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