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丁宪杰 钱恒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不久前,医疗整形互联网企业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新氧公司”)开发的新氧APP疑因新氧公司不拥有第9类商标(下文中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中所称“第9类商标”是指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9类中“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和“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和类似商品上的商标)而被苹果应用商店下架[1],但新氧公司在不久之后做出回应,声明第9类商标并不涉及其核心业务[2],称“目前新氧作为一家医美社区和电子商务平台公司,其核心业务主要聚焦线上,为信息服务提供平台,并不涉及实体商品的生产”。目前用户仍然能够在苹果应用商店中检索并下载新氧APP,似乎新氧公司的移动端业务并未受到严重影响。然而,过去却不少有知名企业的APP在第9类商标问题上遭遇狙击,有些甚至付出了较大代价,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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