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青 廖倬跃 金杜律师事务所并购

2014年10月23日环保部发布了《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环发[2014]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指出““根据减少行政干预、市场主体负责原则,各级环保部门不应再对各类企业开展任何形式的环保核查,不得再为各类企业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等任何形式的类似文件”。再进一步指出“保荐机构和投资人可以依据政府、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以及第三方评估等信息,对上市企业环境表现进行评估”。从该文件发布之日起,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的环境表现如何评估就成为了一个新的需要保荐机构、投资人、律师事务所、第三方评估机构等进行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149号文”之前上市公司的环境表现评估机制

从2001年开始,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已经施行了近13年,建立起了包括核查对象、核查内容、核查程序、行政管理及后督察程序等一整套体系。
Continue Reading 停止环保核查后,如何对上市公司进行环境表现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