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毛琎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mao_jin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颁布了修订后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其中对“标准必要专利”做了较大篇幅的规定。指南的上述规定,有益地补充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中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规定,对当前西电诉索尼案,华为诉三星案等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具有较好的指引作用,也增强了社会公众对于标准必要专利法律适用的可预期性。指南对标准必要专利法律适用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普遍适用规则

司法解释二第24条,只对规定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中专利权人违反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义务,而专利实施人无明显过错时,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专利权人的禁令请求。而对于国际标准组织或其他标准制定组织制定的标准中的标准必要专利却未作任何规定。中国的国家标准常常使用“采标”的方式采用国际标准,即在国家或行业标准中直接引用国际标准;或者在事实上使用国际标准,例如运营商会要求按照3GPP或ETSI的国际标准来部署网络。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会实质上使得国际标准的专利穿透到中国适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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