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薇 王亚西 金杜律师事务所IP诉讼

随着我国跨境技术贸易的活跃发展,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涉外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由于仲裁具有私密性和可以跨境执行的特点,许多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当事人倾向于选择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方式。实践中,有大量的涉外技术合同都订立有仲裁条款,当事人约定将与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知识产权仲裁中,常见的纠纷有被许可方超出许可范围使用、被许可方披露或允许第三人使用许可方的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其权能体现为对构成权利客体的技术或商业资源的专有使用权,因此对权利人而言,限制他人的非法使用是实现其权利的必要内容。在这个意义上,禁令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相关知识产权法已经确立了“诉前禁令”和“诉中禁令”制度,在诉讼前及诉讼中以禁令的形式为权利人提供临时救济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但在知识产权仲裁中,由于仲裁法律对禁令缺少明确规定,并且仲裁庭不具有作出禁令的权力,使得仲裁当事人难以获得禁令的救济,其权利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本文将就仲裁中适用禁令的法律依据及面临的问题进行探讨,希望抛砖引玉,与各位同仁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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