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Continue Reading 债权人与担保物权人“分离”之处理规则的变化与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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