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胜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裁决执行规定》”或“新规”),并已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仲裁裁决执行规定》与前不久发布的《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同构建了仲裁司法审查较为完整的架构,明确了从仲裁协议的效力到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关于管辖、受理、审查等各方面的程序要求和标准。尤其是《仲裁裁决执行规定》对诸多仲裁执行中的历史疑难问题或模糊地带予以明确规定,包括1)放宽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管辖、2)确定裁决执行内容不明确认定标准及处理方法、3)创设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制度、4)统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标准、5)明确撤销与不予执行的程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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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文静、高振坤、田沈媛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当前,国内有关PPP协议[1]的争议解决机制,众说纷纭。有观点认为,特许经营协议为行政协议,属于行政法院受案范围而不可由当事人约定,且《仲裁法》第二条将“依法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排除在仲裁范围外,因此特许经营协议中不能约定仲裁条款,不可约定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只能提交行政诉讼解决。也有观点认为PPP协议更多体现民商事性质,应允许当事人约定仲裁和民事诉讼等争议解决机制。同时,基于最高法院在有些案例中将特许经营协议认定为民商事协议、而在另外案例中认定为行政协议,不乏观点认为应区分PPP协议或争议性质判断纳入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但目前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并未确立区分PPP争议性质的清晰标准。
Continue Reading 他山之石: “一带一路”国家 PPP协议争议解决机制经验借鉴

作者:张守志、程晓燕、武卓韵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zhang_shouzhi近年来,中国在国内积极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在国际上提出了“一带一路”战略,并牵头组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鼓励和引导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除此之外,美国当选总统特朗普也将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施政重点。种种迹象表明,在全球经济复苏乏力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政府再次将大规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方式。

由于政府资本有限,各国政府普遍采用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PPP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称,具体形式多种多样,目前有实例的包括BT、BOT、BOOT、PFI、BTO、ROT等13种。这对社会资本投资方来说既是前景远大的机会,又在机会中蕴含着一定风险。一旦政府财政收入不及预期,或发生其他变故,社会资本投资方要顺利收回投资将面临很多困难。本文将基于我们在处理PPP项目争议中积累的经验,结合目前PPP项目普遍存在的潜在风险,对PPP项目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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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守志 胡科 田静 金杜律师事务所跨境争议解决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BP Agnati S.R.L.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中批复,认可选择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管辖地为上海的仲裁协议有效。这是中国内地对境外仲裁机构开放仲裁业务市场的一个重大信号。

全文:

2013年3月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BP Agnati S.R.L.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的复函》([2013]民四他字第13号)[1],认可选择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管辖地为上海的仲裁协议有效。这对中国内地向境外仲裁机构开放其仲裁业务市场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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