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永青 陈婧 马晓煜 金杜律师事务所税务

ye_bill2015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16号公告”)。公告是继此前跨境费用支付管理的一系列税收征管措施之后,国税总局在发展“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国际税收管理理念基础上强化国际税收管理的又一重要举措。根据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将对关联费用支付进行一系列的测试,而如果测试中出现了16号公告列举的特定情况,企业就可能面临相关费用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结果。相应的测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廖司长在经合组织原有规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6项测试”标准,重点关注服务交易的真实性和受益性。除此之外,公告也提出了对于费用支付应当提交相关资料备案的要求。

公告一出,业界一片惊叹之声,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也有之。我们认为,从加强国际反避税管理的角度,16号公告秉承了中国税务机关的一贯思路,也为未来的具体监管工作提供了指引,具有积极的意义。而另一方面,我们也希望借助以下的讨论,澄清我们在理解公告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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