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说法认为2014年是互联网金融的元年,2015年是春天刚刚到来。的确,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能做且需要做的事情还有很多。传统的金融业经历了多年的发展,牌照资源依然稀缺,且国内还处于利率市场化刚刚起步的阶段,因此行业中新产品的开发 本身动力还是不足。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的“呵护”比较多, 其实和中国的消费者保护以及集团诉讼制度缺位是密切相关的。一些观点建议实行注册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但尽管一切都写得明明白白,若一旦出现不实披露,该如何救济?目前来看:没有强制惩罚措施导致违约成本比较低,进行不实信息披露也不会导致严重不利后果,投资者适当性和投资者教育更无从谈起。此 为金融监管趋严的外因,是为大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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