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之一的仲裁,由于仲裁机构/仲裁庭的中立性、仲裁当事人的自主性和仲裁裁决依据《纽约公约》[1]几乎可全球执行等优势,正越来越广泛地为当事人所接受和选用。但是,当发生合同争议,特别是出现违约与侵权[2]相竞合的情形时,出于各种目的考虑,有的当事人又希望能突破仲裁协议的约束,通过提起侵权之诉寻求法院的救济。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这种趋利做法引发了一个新的法律问题,仲裁协议能在多大程度上约束当事人,当事人选择侵权案由是否可以突破仲裁协议的约束。这个法律问题又具体衍生为: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前提下,(1)因合同产生的侵权纠纷是否可以通过仲裁解决;(2)如可以,侵权纠纷是否必须通过仲裁解决;以及(3)仲裁协议对共同侵权纠纷有无约束力。我们通过本文将分析探究这些衍生问题。
侵权纠纷可否通过仲裁解决
如果侵权纠纷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则问题的答案就变得非常简单,当事人提起侵权之诉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但是,侵权纠纷是否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呢?我国仲裁法在规定仲裁的适用范围时,把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纳入了可仲裁的范围,但明确排除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可见,违约或侵权,并不是判断纠纷可否仲裁的标准,我国仲裁法也没有限制通过仲裁解决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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