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7日,惠而浦集团(NYSE:WHR)通过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惠而浦投资”)接受广东格兰仕家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格兰仕”)发出的部分要约,向格兰仕出售其持有的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600983.SH)(简称“惠而浦中国”)约31.1%的股份(保留19.9%股份);惠而浦中国第二大股东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向格兰仕转让其持有的惠而浦中国20%的股份(保留3.34%股份)。格兰仕在本次要约收购中共计收购惠而浦中国约51.10%的股份,取得惠而浦中国的控股权。在要约收购结束后,惠而浦集团还将与惠而浦中国签署一系列商业协议,就双方间长期商业合作做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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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斌 朱进姝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liu_bin公司控制权是公司实践中的权利形态,股东或出资人通过对各种公司权利或权力的有效组合和分配,构成了公司的实际控制和治理结构。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体现在诸多方面,但离不开“人、财、物”三方面。其中,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意志的代表,以及由此代表的内部控制人群体,基于价值追求目标的差异,可能会与股东或出资人的商业目标存在冲突。因此,围绕“法定代表人”的“名头”之争,也就成为公司控制权争夺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以其对新加坡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环保公司”)与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下称“大拇指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的裁判为我国司法机关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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