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下称《统一登记决定》)的相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12月29日在其官网正式发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下称《统一登记办法》),于2022年2月1日正式施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同时废止。
《统一登记办法》系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和《统一登记决定》的要求以及前期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以规制和统合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为目标,以程序性规定为主要内容的新规定。《统一登记办法》条款不多,相较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而言,并无实质性突变规则,但蕴含在统一登记制度之下的现代动产和权利担保制度的价值更值得我们关注。
本文不对《统一登记办法》进行新旧规定比较或与前期征求意见进行逐条对比,也不就《统一登记办法》个别规定的法律逻辑及时合理性进行评价,而是希望在《统一登记办法》出台的同时,梳理担保权益登记制度的发展沿革、担保权益登记的功能和目的以及登记平台的定位与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统一登记基础设施的优化建议,抛砖引玉,以期引起更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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