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段桃 刘勃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duan_tao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中国企业加快了“走出去”的步伐。在跨境投资的过程中,不同国家(地区)的税制差异形成的所谓“税收筹划空间”对投资者而言往往极具吸引力。然而,在自得于未来可观的筹划收益时,您是否留意到那些一不小心就会让人坠入深渊的反避税“陷阱”?

在下文中,我们将通过一起“机关算尽,却满盘皆输”的经典案例,和大家一起审视解读这些致命的反避税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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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永青  段桃  余悦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ye_bill随着01欧盟对于几大高科技巨头在国际税收领域的“持续关注”以及最近对某一高科技巨头企业做出的补缴税金裁决,国际社会对跨境税收法律关系的讨论也在不断深化中,各国的国际税收管理应该以什么方式和立场来平衡国家之间、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成为经济活动参与各方关注的焦点,并且热度不断攀升。

而我们可以从 2016年8月9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在其网站发布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6–2018年度国际税收遵从管理规划》(“2016国际税收遵从管理规划”或简称“规划”)中窥见中国税务机关,作为世界经济举足轻重的一极,就国际税收领域的新变化所持的看法和认识。

从法律的视角,国际税收遵从管理规划并不具有强制约束性,然而,作为中国国际税收以及反避税领域管理实践的排头兵,江苏国税对于BEPS以及反避税领域的态度和观点,某种程度上代表了中国税收当局的立场,很可能成为实践中税务机关的观点,因此值得企业详细了解和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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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燊,金杜律师事务所税务主管合伙人

过去实践中,为了绕过中国商务局、税务局等部门的审核监管,境外投资方通常会考虑采用转让设在境外(例如BVI, 香港)的控股公司的股权而达到转让国内企业股权的目的。时过境迁,这种做法现在很有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挑战。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简称“698号文”),该文件第一次将间接转让(即前述的转让境外控股公司)以明文规定的形式纳入中国税务审查的范畴。税务机关将审查境外股权结构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如果没有,那么转让境外股权取得的资本利得仍有可能需要在中国缴税。因此,这将对境外控股公司架构及境外并购重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Continue Reading 中国反避税行动瞄向境外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