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为了控制成本、提高利润,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在签订中标合同时变更招投标文件中已经确定的实质性内容,甚至直接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署一份内容完全不同的用于实际履行的合同,以规避行政管制和招标投标程序要求;另外,因工程设计变更、工期延误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亦有可能在原合同外再行签署补充协议或现场签证单等变更工程价款、工期等内容。
Continue Reading 从发包人视角解读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系列之一: 同一工程存在多份不一致的合同文本时应如何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