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成 刘胜蓝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随着“一带一路”和“走出去”战略的深入推进,中国企业在自身规模不断累积扩大的同时,投资规模和目标公司体量越来越大,投资目的地也不断增加。伴随这一趋势,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除了国内必要的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报告程序和某些国家的外资审查(或国家安全审查)之外,各国的反垄断审查(或称合并审查)往往成为完成交易所需的最主要的监管批准。

针对从项目启动到完成交割的不同阶段,本文对常见反垄断审查问题进行了简要梳理,为企业和交易律师在整个并购交易中更好地管理合并审查和防范相应的风险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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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成  Simon Holmes  Michael Reiss  King & Wood Mall

001holmes_s国有企业在进行境外并购或与其他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时,可能将面临更高的欧盟委员会(“欧委会”)合并审查要求。欧委会在2016年4月26日发布的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中广核”)与法电集团(“法电”)在英国设立合营企业的批准决定[1]中,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

值得中国国有企业关注的是,欧委会在判断对一项交易是否具有管辖权及进行竞争评估时,不仅会考虑直接参与交易的国有企业,同时也会对其他国有企业的营业额和经营活动进行审查。

因此,中国国有企业参与的交易将更容易引起欧盟的合并审查。同时,这也意味着中国国有企业需向欧委会提供大量的信息,导致申报前的商谈期间更为耗时(否则的话,交易进入第二阶段审查的风险将进一步提高)。

任何需向欧委会提交申报的交易必须得到欧委会批准决定方可实施集中。即使交易不存在竞争问题,欧委会也会对应报未报的企业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最高可达申报方在全球范围集团营业额的10%。

在欧委会合并审查过程中,对其他非交易方的国有企业的审查在确立管辖权和实质审查的两个阶段中尤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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