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限制性条件,合并救济,剥离

作者:宁宣凤 尹冉冉 吴涵 卫凌波 金杜律师事务所反垄断

ning_susanuntitled2014年12月4日,商务部在2013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基础上,正式颁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限制性条件规定”,或“规定”)。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又称“合并救济(merger remedies)”。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 一项交易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即商务部,可以决定对该交易附加限制性条件,减少交易预期将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自反垄断法生效以来,商务部已经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批准了24起交易。考虑到对拟进行交易附加限制性条件将对交易方业务范围和经营方式等产生重大影响,甚至会引起相关市场或行业发展的变化,该规定的正式颁布不仅对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审查意义重大,对于交易方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者未来的市场经营也有重要影响。

为细化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商务部于2010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剥离规定”),为资产和业务剥离类限制性条件制定了初步的实施规则。而此次颁布的限制性条件规定自2015年1月5日起施行,并取代剥离规定,成为附加限制性条件执法的主要依据。具体而言,现行规定包括总则、附则在内共设七章,系统性地对限制性条件的确定、实施、监督、变更和解除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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