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晓莉 江莉梅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焦点:在当事人具有恶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在先字号“有一定知名度”的认定标准。
Lexani Wheel Corporation(以下简称Lexani公司或原告)于1996年即开始将“LEXANI”作为公司商号持续使用,(Lexani含设计)是Lexani公司自创品牌,是世界改装轮毂行业的领导品牌。Lexani公司自2005年开始在中国委托第三方生产“LEXANI”品牌的车轮轮彀产品。
2007年2月5日,第三人王某在第12类的“汽车车轮彀、车轮”等商品上申请了第5888878号 “ ”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
Lexani公司以该商标申请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著作权和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理由,提起异议申请,商标局和商评委均未支持其申请。
Lexani公司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诉讼中,Lexani公司补充提交了版权局颁布的作品登记证书,用以证明其对享有著作权。在本案一审庭审程序中,第三人明确表示无法合理解释被异议商标的创意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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