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商标近似比对时,应限于将引证商标享有专用权的部分与申请商标进行比对。在先商标中放弃专用权的部分,即便具有显著性,也不是有效比对部分,不能阻碍在后商标注册。
“放弃专用权”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商标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中某些部分的专用权,以避免因该部分所存在的注册性问题而导致整个商标被驳回。比较常见的放弃专用权部分是那些缺乏显著性的禁注标志,然而,实践中也有申请人放弃具有显著性部分专用权的情况,由此引发出被在先商标权人放弃专用权、却具有显著性的部分,能否阻碍他人之后就这部分获得商标注册的问题。
Continue Reading 在先商标中被放弃专用权部分不能构成他人的注册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