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华 丁宪杰 何佟俊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

untitleduntitled 01焦点:商标近似比对时,应限于将引证商标享有专用权的部分与申请商标进行比对。在先商标中放弃专用权的部分,即便具有显著性,也不是有效比对部分,不能阻碍在后商标注册。

“放弃专用权”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商标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中某些部分的专用权,以避免因该部分所存在的注册性问题而导致整个商标被驳回。比较常见的放弃专用权部分是那些缺乏显著性的禁注标志,然而,实践中也有申请人放弃具有显著性部分专用权的情况,由此引发出被在先商标权人放弃专用权、却具有显著性的部分,能否阻碍他人之后就这部分获得商标注册的问题。
Continue Reading 在先商标中被放弃专用权部分不能构成他人的注册阻碍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商标

经过多年翘首以盼,随着2014年5月1日新商标法修正案的实施,我国终于开始接受一标多类商标注册申请。不过,该新制是否与商标申请人的期盼相契合呢?

作为在许多国家通行的一标多类商标注册申请制度,应该能够直接给商标申请带来费用上的节省,这不仅是在一件申请中的额外类别上有费用上的节省,而且在后续的续展、转让、许可和变更登记等程序中都可以给注册人带来极大的费用节省。一标多类注册也给品牌拥有者在商标档案管理方面带来效率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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