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晓莉 王艳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焦点:在先知名的影视或动画作品名称可构成在先权益。将他人具有知名度的影视或动画作品名称或与之高度近似的标识进行商标注册、损害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以保护。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Continue Reading 金杜知识产权主题月 | 改了口音就能抢注“憨豆先森”?“憨豆先生”SAY NO!
作者:杨晓莉 王艳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焦点:在先知名的影视或动画作品名称可构成在先权益。将他人具有知名度的影视或动画作品名称或与之高度近似的标识进行商标注册、损害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以保护。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Continue Reading 金杜知识产权主题月 | 改了口音就能抢注“憨豆先森”?“憨豆先生”SAY NO!
作者:廖飞 王斯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焦点:电视节目属于商品范畴,有一定影响的电视节目名称可构成在先权益。如果抢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电视节目名称,可以认定为抢注人不正当利用节目知名度,损害了权利人对电视节目知名商品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当事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
Continue Reading 金杜知识产权主题月 |“最强大脑”电视节目名称权可以保护么?
作者:杨晓莉 王艳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焦点:对于双方均出具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提供了创作手稿、发行资料、协议等可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者,可证明其拥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申请注册的,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在先著作权。同时,不正当地利用他人作品及其角色的知名度、挤占他人作品及角色名称上应享有的交易机会,属于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Continue Reading 金杜知识产权主题月 | “憨豆先生”再憨也不容被随便抢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