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俊文 郑瀚泽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

王俊文2014年9月23日,财政部下发《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通知中首次提到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进行城镇化建设,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

国务院于2014年11月16日下发《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于2014年11月29日下发《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日下发《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分别对利用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与改造的新型合作模式提出了政策指导意见。

PPP模式对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城镇化建设与改造的相关参与方在城镇化建设与改造过程中的定位以及后续发展提供了新思路与新方向。城市片区开发作为城镇化建设与改造模式中对整体性、协同性及复杂性要求极高的一种综合模式,在城市片区开发中施行PPP模式对于相关参与各方均具有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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