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燊,金杜律师事务所税务主管合伙人

过去实践中,为了绕过中国商务局、税务局等部门的审核监管,境外投资方通常会考虑采用转让设在境外(例如BVI, 香港)的控股公司的股权而达到转让国内企业股权的目的。时过境迁,这种做法现在很有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挑战。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简称“698号文”),该文件第一次将间接转让(即前述的转让境外控股公司)以明文规定的形式纳入中国税务审查的范畴。税务机关将审查境外股权结构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如果没有,那么转让境外股权取得的资本利得仍有可能需要在中国缴税。因此,这将对境外控股公司架构及境外并购重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Continue Reading 中国反避税行动瞄向境外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