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尤杨、赵之涵、张翔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捕获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后,有观点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质上将金融机构对个人提供的所有金融服务都纳入了保护范围。同时也有观点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仍以“为生活消费需要”为限。在司法实践中,银行、保险等行业已经陆续出现认定银行存款的储户、银行委托理财的委托人、保险产品的投保人属于金融消费者,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案例。但据公开可查信息,始终没有司法案例对信托业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明确回应。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信托行业的适用问题,我们总体持保留态度,并始终对司法实践的最新动向保持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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