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张女士应聘某公司(“公司”)的商务拓展专员一职,应公司要求填写了《应聘人员求职登记表》和《员工入职登记表》,其中婚姻状况一栏张女士填写为未婚。随后,双方于7月份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11月,公司得知了张女士其实已于2009年3月登记结婚的事实。2010年12月,公司以张女士隐瞒真实婚姻状况,违反《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的规定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张女士对公司的解除决定不满,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案经过仲裁和一审审理之后,法院最终判决公司继续履行与张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同时支付张女士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工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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