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尹居全 宋苗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尹居全、 案情概要(下称“本案”)[1]

谈某在昆山华A公司担任该公司客户关系营运部门服务代表职务,于2013年12月12日凌晨1时下班后回到宿舍,同日晚23时被室友发现其不省人事。经昆山市花桥医疗急救站初步诊断为现场猝死。

庭审查明,谈某2013年6月29日的体检报告显示其身体健康,并无疾病。昆山华A公司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考勤表显示,昆山华A公司对谈某工作时间的安排实行轮班制。工作日中,除5天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其余工作日均为8小时或以上,其中7天超过8小时(以上均不含1小时就餐时间)。2013年12月11日昆山华A公司安排谈某工作时间为9.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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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艾 谢敏茹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2luo_ai016年3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下称“《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据此,对“在合理时间内”和“合理路线”的理解将直接影响“上下班途中”对工伤进行的认定和把握。结合各地司法实践中的主要争议情形,本文尝试对此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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