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艾 谢敏茹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2016年3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下称“《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据此,对“在合理时间内”和“合理路线”的理解将直接影响“上下班途中”对工伤进行的认定和把握。结合各地司法实践中的主要争议情形,本文尝试对此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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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阳是个20来岁的东北小伙子,因为身体素质好,经老乡介绍,2008年2月进入山西星星煤矿从事井下运煤工作,这一干就是五年。2013年6月,陈阳进入上海天成公司做搬运工,该岗位不接触粉尘,天成公司也未安排对其进行入职前的健康检查。2013年9月,陈阳转到新岗位从事装饰粉刷工作,该工作接触少量粉尘。2013年11月,陈阳感觉身体无力、胸闷、咳嗽、气短,经体检后发现“肺部异常、左下大阴影”,随即入院治疗。此后,陈阳被诊断为“煤工尘肺叁期”。在由上海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中写明:“工作单位:上海天成公司”,同时,陈阳的职业接触史中载明,星星煤矿已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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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高管王先生猝死家中,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朝阳区人社局”)认定其不属于工伤,但王先生的妻子认为他死前处于持续工作状态,属于工伤,因此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最近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判决维持朝阳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本文将对这一案件进行详细介绍和解析,以期为工伤认定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意见。
基本案情
王先生是某外企北京分公司的员工,职务为北方区财务经理,暂居在北京。去年5月28日,王先生下班后应公司北方区总监邀请与在京的高级经理聚餐,很晚才回到住处。5月30日,王先生在其住处的卫生间内死亡,死因排除外伤致死和中毒致死,但不排除猝死,具体死因无法确定。
Continue Reading 如何判断高管工伤案件中的“三工”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