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俊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操作简便的物上担保方式,对于权利人来说,其具有物权效力,能获得排他性的优先受偿,效力上优于人的担保。同时,相对其他物上担保,其办理起来也十分快捷方便,成本低,效率高,故深受市场喜爱。
但实务操作中,容易为质权人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通知次债务人的问题。即在完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权利已经生效后,是否有必要通知次债务人(即提供担保的质押人的债务人,其具有向质权人付款的义务)以及如何通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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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1日,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的修订是自《物权法》出台后所推出应收账款质押这一担保方式后, 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对当事方从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活动进行的规范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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