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永青  余悦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听说老朋友罗总前一阵投资了某知名直播平台,叶律师随手向罗总转发了以下新闻:

2017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披露,某直播平台2016年支付给直播人员的收入高达3.9亿元,但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今年最终补缴了税款 60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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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税务组

2014年10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79号文”),规定自2014年11月17日起,QFII和RQFII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此之前取得的上述所得要征收企业所得税。2015年2月2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在京举办了关于QFII/RQFII税收政策的解读会,根据会议的信息,北京、上海和深圳国税局将负责开展针对QFIIRQFII于2009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6日期间的所得的税收专项清理活动,相关活动涵盖的范围如下: 
Continue Reading 中国税务局将对QFII/RQFII展开追征税款专项清理活动

作者:董刚 段桃 刘勃 金杜律师事务所税务

董刚新段桃自201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 【2014】14号)以来,完善企业重组税收政策一直被视为2014年度财税政策制定的重点之一,受到广泛和持续的关注。根据14号文,企业重组相关财税政策的完善将主要体现在如下四方面:
Continue Reading 企业兼并重组频获税收优惠支持

作者:赵炎 段桃 金杜律师事务所税务

zhao_yan段桃根据中国税法相关规定,一般来说,自然人股东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应按20%的税率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应对股权转让新形式的不断涌现和进一步完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颁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67号)。该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原相关规定(国税函【2009】2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同时废止。

67号公告主要内容汇总如下:

适用范围

该公告适用于自然人股东将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和股份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情形。个人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1]、转让限售股[2],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该公告。
Continue Reading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将面临严格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