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晔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吴晔从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三资企业法和商务部公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起算,经历了34天的等待,商务部于10月8日正式颁布并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同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22号公告(“22号公告”),明确凡不涉及2015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限制类和鼓励类中有股权、高管要求的规定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一律由审批改为备案(即传说中的“负面清单”)。再加上国庆假期前的9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至此,国内外广泛关注的中国外商投资“备案制+负面清单”监管体系正式落地。

纵观正式颁布的《暂行办法》,正如我们在9月7日撰写的《别了,外商投资逐案审批时代》一文所预测的那样,外商投资备案管理的适用范围、备案方式、备案流程、要求和时限等主要方面并未与《征求意见稿》发生太多实质性变化,反倒是“万众瞩目”的负面清单,国务院未像自贸区的既往实践那样出台全新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而是援引2015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相关产业类别替代负面清单,可谓是出乎了绝大多数人的预料。那么,《暂行办法》到底做出了哪些改变,外商投资备案究竟涉及哪些门道,负面清单又是何等模样,且听我们一一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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