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lcolm Brennan Alison Black 金杜律师事务所堪培拉办公室
澳大利亚授予财政部长更大的权力,通过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严格审查面向外国私人投资者的重要基础设施资产出售,并且审查重点将明确围绕国家安全。
《2015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的修改将影响所有意欲投资澳大利亚国有基础设施资产的外国非政府投资者,上述资产涵盖各个类别,包括:机场;港口;电力、燃气、水及排水系统;公路;铁路;联运交通设施;电信网络及核设施(重要基础设施资产)。
此前,外国私人投资者从澳大利亚联邦、各州或各领地、甚至地方政府处获得澳大利亚土地权益均无需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批准。现此项豁免的范围大幅缩减。当投资者从政府机关处买入下列资产的土地权益或资产权益时,须面临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 重要基础设施资产;或
- 对重要基础设施资产持有权益的澳大利亚公司。
外国政府投资者在此类审查中从未有幸获得豁免,这将维持不变。同样,从政府实体手中收购《公司法》实体权益的情形也从未获得豁免,这种状况也将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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