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雷继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最近多地政府公开发函,声明过去出具的融资担保函作废,或者宣告将其撤回,引起了广泛关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试析如下:
政府承诺函不一定都会产生担保责任
不是所有的承诺都产生法律责任。《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Continue Reading 政府机关能撤回融资担保函吗?
作者:雷继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最近多地政府公开发函,声明过去出具的融资担保函作废,或者宣告将其撤回,引起了广泛关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试析如下:
不是所有的承诺都产生法律责任。《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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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继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组
最近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2014)民四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一些新闻以“地方政府承诺只是安慰函”为题报道此案,引起了国内外投资者的注意和忧虑,本文将该案中涉及的政府承诺函的法律后果及责任等问题进行解析,供实务界借鉴和参考。
前述37号判决并未作出“地方政府的承诺都是安慰函”这样的判断
最高法院在该判决中认定,从《承诺函》的名称与内容看,某地方政府仅承诺“协助解决”(借款人拖欠问题),没有对债务人的债务作出代为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承诺函》不能构成担保法上的保证。从该判决的论证逻辑来看,其认为《承诺函》不构成担保,系因为承诺函的名称和内容均不担保的意思表示,而并不是因为地方政府主体的特殊性导致对担保法律关系的否定。
Continue Reading 地方政府的承诺只是“安慰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