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爆发后,中央和多地政府纷纷发文,因地制宜推出防控举措,包括将春节假期延长,企业延期复工、限制部分地区人员出入等。诸如此类,一方面可能导致一些合同无法如约履行,另一方面也可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当事人的履约能力。而且,与此相关的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上诉期限、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等各类期限和期间的认定也可能受到影响。于此情况下,当事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提出履约抗辩或据此请求解除合同,或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以及如何认定各类期间和期限,均存在诸多争议。特别是在金融和资管合同背景下,涉及到金融同业、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金融机构与融资人、委托人和管理人及托管人等多重复杂法律关系,每个法律关系项下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履约能力、履约方式、履约面临的特殊情况等不尽一致,势必导致能否以“新冠疫情”作为履约抗辩和应用的情况也因案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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