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liette Huard-Bourgois 与Swati Tripathi 金杜律师事务所伦敦办公室

国际仲裁程序的实施,从仲裁协议的执行到仲裁裁决的执行,有时会涉及法院诉讼。在欧盟,国际仲裁不仅必须与每个司法辖区的国内程序法共存,更须与欧盟程序法共存,而欧盟程序法协调了欧盟国家之间的管辖权规则及执行规则。

欧盟程序上的协调,通过欧盟国家采用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12月22日通过的《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与判决承认及执行的规则》((EC) 44/2001)(下称“《布鲁塞尔规则》)得以实现。《布鲁塞尔规则》的目标为创建一个欧盟司法区,在该区域内禁止平行审判程序,而且司法判决也易于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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