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迂峰 周垠 都思嘉(英国出庭律师)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2017年7月21日,武汉海事法院作出了一份海事强制令,要求外国船东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撤回其针对中国保险人的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在至今可公开查询的案例中,这似乎是中国法院首次对域外法院所签发的禁诉令作出明确表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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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艳晖 蔡滢炜 程全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ma_yanhui作为2016年整个航运界最震憾的事件,世界第七大集装箱航运商韩国韩进海运的破产案件最进又有了新进展。据外媒报道,在经历了近半年的重整努力后,2017年2月17日,韩国首尔中区法院正式裁定韩进海运破产。至此,这起航运史上最大的破产案件终于尘埃落定。据悉,韩进海运大部分的资产已经被拍卖用于偿债。

韩进海运在2016年9月进入重整程序后采取了哪些自救措施?这桩全球航运业有史以来最大的破产案涉及哪些航运企业跨境破产法律问题?我们将在下文逐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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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艳晖 刘晓雯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ma_yanhui2015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6号,以下简称“《规定》”)开始实施。由于海事法律关系有很多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之处,船舶作为海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具有其特有的法律特征,因此《规定》在《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基础上,专门对扣押和拍卖船舶的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本文将结合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海事司法实践,对《规定》中不同于一般民事财产保全和民事执行的特殊规定进行解读和评析。

允许重复扣押船舶,且申请拍卖船舶不受申请扣船顺序的限制

《规定》第2条规定,“海事法院应不同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可以对本院或其他海事法院已经扣押的船舶采取扣押措施。先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未申请拍卖船舶的,后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准许其扣押申请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该条明确肯定了同一或者不同海事法院可以基于不同海事请求人的请求对同一船舶重复采取扣押措施,而且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也不受申请扣押船舶的顺序的限制,这显然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第103条关于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财产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规定的轮候制。此外,按照《规定》第1条,重复扣押船舶的方式不限于限制船舶营运,也包括限制船舶处分、抵押,即通常所说的“活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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