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民事诉讼法》第一次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加了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内容,规定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笔者认为该项制度对于信托兑付纠纷争议解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并曾于2013年2月撰文对该项制度进行了简要分析[1]。
在2013年3月至8月间,笔者代理了某信托公司向某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直接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案件(下称“本案”),现在已经审理结束。本案办理过程可谓历经波折,最终因种种原因未能实现预期效果。笔者由此深感一项新的诉讼制度从立法到司法实践的践行过程之艰难,原本以为是一条便民维权的新路径,没想到落地之后竟成一场空欢喜,不免嗟叹惋惜!
本文旨在本案相关情况总结后与各位共同分享,以期为该项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尽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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