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环保部发布了《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149号文”),指出“根据减少行政干预、市场主体负责原则,各级环保部门不应再对各类企业开展任何形式的环保核查,不得再为各类企业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等任何形式的类似文件”。并且指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部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我部已印发的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文件予以废止,其他文件中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要求不再执行”。再进一步指出“保荐机构和投资人可以依据政府、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以及第三方评估等信息,对上市企业环境表现进行评估”。“149号文”的颁布令拟上市公司的环境表现评估工作全面市场化,由此为证券服务领域的各方带来了新的挑战及机遇。
“149号文”前,保荐机构和投资人等依赖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守法证明”或类似的文件来判断上市公司的环保表现,“149号文”后这个问题如何处理?公司的上市律师是否将面临更大的责任和风险?律师事务所能否开展环保核查业务?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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