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部

美国政府于2010年3月颁布《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简称“FATCA”),要求海外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针对美国税收居民(见下文定义)履行账户识别、报送和税款扣缴义务。对于不参与合作的海外金融机构,美国政府将要求美国金融机构以及参与合作的海外金融机构在向该不参与合作的海外金融机构支付特定款项时,为FATCA之目的进行30%的税款扣缴,起始时间是2014年7月1日。
Continue Reading FATCA扣缴开始前的最后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