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明飞 尹吉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孙明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调整

1.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相关管辖规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该《决定》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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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玉生 矫鸿彬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

2014年8月31日,《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决定》”)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表决通过,被视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又一实质性进步。在拍手叫好之时,我们需要对这一决定的具体涵义进行解读。

首先,从审理案件的范围来看,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案件均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法院只审理特定种类的一审案件,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该规定其实与目前的实际情况吻合,这些案件目前主要就是由直辖市或省会市的中级法院管辖,只不过将来是由单设的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而对此类由知识产权法院进行裁判的一审案件,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法院进行二审,这一安排与现状相同。

其他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仍然由目前具有相关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而对这些案件的上诉即二审案件,则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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