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rbara Chiu, Peter Bullock  金杜律师事务所 争议解决部

近年来,中国、日本和美国等国的知识产权备案(如,专利和商标)呈现爆发式增长。经过注册/备案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可将已注册的知识产权权利许可给意向方使用,然后以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方式赚取收益。对于管理许可条款,以及对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各自的权利而言,认真起草知识产权许可协议都是最至关重要的。

在内地的中资方与境外的外资方签订许可协议的同时,他们通常会成立合资企业,按照协议的约定使用获许使用的知识产权权利。香港法是该等协议倾向于选择的适用法律之一。当事方经常挑选香港法作为管辖法律,以便选择对当事双方都持中立态度的法院,并充分利用香港在司法制度上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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