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段桃 刘勃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税法规定0.5-5倍的罚款,那我公司这种情形最可能被罚多少倍?”这是我们在面对企业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偷税”的咨询时最常被问及的问题之一。事实上,在我国现行税法下,任何税务违法行为都可能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由于税法(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不同税收违法行为所规定的处罚存在一定、甚至较大的幅度区间,这就为税务机关提供了在法定的范围内,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即所谓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如何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加以规范与细化,使之更为合法合理、公平公正,不仅是关乎税收执法的重要事项,对尊重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Continue Reading 柔中带刚、宽严相济——广深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新规亮点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