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静 张超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2019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院”)对上诉人A公司与被上诉人B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二审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在该案中,权利人主张的专利是“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被诉侵权产品是路由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认定的事实,终端用户使用被诉侵权的路由器产品并使用“Web认证开启”模式时,能够完全实施方法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全部步骤。法院在该案中认为,如果产品制造商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也即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的,则应认定终端用户使用的产品的制造者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专利。
Continue Reading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认定网络通信领域用于执行通信方法的设备的制造商构成直接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