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保生 刘斌 朱进姝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zhang_baosheng刘斌2015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四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本案中,法院借鉴了美国“深石原则”,首次确认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受偿顺位。深石原则作为制度移植,有其适用条件,也有其合理限度,应综合考量。

本案基本案情简介

2010年6月11日,松江法院判决茸城公司应当向沙港公司支付货款以及相应利息损失。后茸城公司被注销,沙港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茸城公司股东开天公司及7名自然人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各自出资不实范围内向沙港公司承担责任,共计扣划股东款项696,505.68元(包括开天公司出资不足的45万元)。2012年7月18日,开天公司起诉要求茸城公司8个股东在各自出资不实范围内对茸城公司欠付开天公司各类款项以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两案也进入了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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