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8年2月7日,就金杜代理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京基集团”)与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048,简称“康达尔”)之间与公司有关纠纷案(简称“本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简称“福田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主张,做出责令康达尔不得剥夺京基集团股东表决权并应计票的行为保全裁定。
Continue Reading 金杜代理客户赢得全国首例责令上市公司不得剥夺股东表决权的行为保全裁定案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8年2月7日,就金杜代理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京基集团”)与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048,简称“康达尔”)之间与公司有关纠纷案(简称“本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简称“福田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主张,做出责令康达尔不得剥夺京基集团股东表决权并应计票的行为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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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峰 宋思宇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近年来,上市公司收购日趋活跃,“举牌方”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围绕着“收购与反收购”产生的“控制权之争”日益增多。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针对“举牌方”提起民事诉讼逐渐成为“反收购”的重要手段,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八条等规定,诉请要求判令“举牌方”在“改正违法行为前不得行使表决权”更是成为此类案件的“标配”。在我们代理的多起案件中,均涉及此项诉讼请求。
此类案件新颖,市场关注度高,牵涉的争议焦点问题较多,包括:原告是否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举牌方”是否具备收购主体资格应如何认定、由谁认定、不具备收购主体资格有何法律后果、“举牌方”持股效力是否受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影响、原告主张“举牌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行政或刑事处理的前置程序、原告是否有权诉请强制“举牌方”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票、原告是否有权要求限制“举牌方”行使表决权等等。
Continue Reading “限制股东行使表决权”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