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永青 赵文祥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问题的提出

近日,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向新三板个人投资者征收个税的消息在网上引发热议。大概有这么几种观点:

1.免征个税。该观点认为,根据国发[2013]49号文的规定和精神(新三板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个人买卖新三板股票的个税处理应当与买卖股票相同,即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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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刚 章慈 金杜律师事务所税务

伴随着“沪港通”股票交易于11月17日正式开启,投资者关心的沪港通下的税收政策也得以明确。上周五(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其中,不少免税政策力度较大,超出投资者预期。
Continue Reading 沪港通、QFII、RQFII税收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