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的法律保护(上)》[1]这一篇文章中,我们从著作权的角度探讨了实用艺术作品在我国的司法保护现状。事实上,由于其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具有独创性和可识别性,实用艺术作品完全可能构成我国专利法下的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2]),也完全有可能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主张以外观设计或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并获得中国法院保护的案例并不少见,如:自然人吴某就其狐狸造型的玻璃杯主张并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3],上海某文具公司就其一款外形构造独特的按动中性笔主张并获得了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保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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