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晓丹 裴修 金杜律师事务所劳动

xu_xiaodan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有时会遇到这种情况:业务部门要做内部调整,于是公司告知人力,需要解聘该部门的某某。如果这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也没有严重违纪或不胜任工作的情形,企业人力就该头疼了——如果这名员工不同意协商解除,我应该用什么理由与这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呢?

这时候,有些人力资源人员会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当作万金油,据此单方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那么,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这一解除理由是否真的那么好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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