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雷继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十年磨一剑,《公司法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8月28日公布,9月1日施行,成为最高法院年度工作的大亮点。一遍欢呼声中,好像还有几个小小的缺憾,试述如下,就教于大方。
决议不成立可能架空《公司法》22条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实务中出现的问题是,如果大股东瞒着小股东召开股东会做出不公平的决议,后者对小股东会拒绝表决的事项,大股东假冒签字做出的决议,等小股东知道后已经超过了60天的除斥期间,对该决议小股东失去了救济权利,只能望洋兴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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