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谢元勋 赵璐 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组
2011年8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作出《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对2008年5月开始实施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开始允许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
根据证监会同期发布《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25%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据此,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在实施资产重组的同时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的25%。
Continue Reading 证监会出台新规,限制并购重组中的配套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