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关峰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guanfeng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9日发布了第54号指导案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该案的裁判要点被表述为:当事人依约为出质的金钱开立保证金专门账户,且质权人取得对该专门账户的占有控制权,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即使该账户内资金余额发生浮动,也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设立。该案例在金融行业内引起较大关注,甚至有积极观点据此认为质押账户内资金浮动不影响现金质押效力,银行不必每次对变动后或新增的质押金额予以确认。

然而,我们认为,该指导案例在判决说理中只考察了质权的设立,但忽略了债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对质物的持续控制,以及由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而导致对质权状态的影响。本文将结合该案例再次对现金质押余额变动时的质权状态做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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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俊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wu_jun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种有效的担保手段已经得到了金融机构的广泛认可,并在实务中予以了大量的应用。

其广受欢迎的主要原因,依我们的经验,主要还是因为操作上的便利。即通常完成一套应收账款质押手续只需要质权人和出质人签订一份应收债权质押合同,并随后在央行的官方登记系统上完成被质押债权的登记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且从现有判决来看,是否取得次债务人(即负有向出质人支付应收款的第三方,是质权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也是负有付款义务的当事人)的同意乃至是否通知次债务人都不是质押是否有效的法定前置程序。故办理应收账款质押实务中通常只包括签合同和登记公示两个步骤,具有手续简、操作便、成本低、耗时短的优点,同时还具有物权担保的对世效力,实在是难得的便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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